申请人:中山日报社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粤捷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455963号“书香香山 SHU XIANG XIANG SHAN 書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743719号、第2028599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书香香山 書及图”与引证商标一文字“书香西山”、引证商标二“聿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或核定使用的培训、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