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雪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055076号“万里金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091117号商标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尚无证据表明申请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