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7849823号“森林王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森林王子 77849823

阅读:132581 2025-03-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西安森林王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诚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849823号“森林王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579656号“森林小王子”商标、第53153351号“王子森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

  申请人:西安森林王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诚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849823号“森林王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579656号“森林小王子”商标、第53153351号“王子森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品牌介绍、宣传推广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商业橱窗布置;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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