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星思半导体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一点众成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870963号“星思星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969110号“星云星辰 NEBULA-STAR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5]第W004323号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芯片技术开发等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