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网易传媒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华进联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933971号“我的爸爸是条龙 DADDY LO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日常用语,本身具有一定显著性,经过申请人的使用与宣传,可以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介绍资料、评价证书、自媒体截图、所获荣誉资料、宣传推广资料、其他商标档案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为“我的爸爸是条龙”,仅由日常用语构成,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此外,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