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通大牛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云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306794号“大牛工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022055号“大牛造家”商标、第1183858号“牛大”商标、第39877174号“牛大”商标、第22576028号“大牛动力”商标(以上商标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的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其他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已被我局决定在房屋翻建咨询服务;关于住宅及建筑物的建筑咨询;室内装潢的消毒服务上予以驳回,在其余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但该决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二、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在第37类服务上的注册,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三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大牛工控”与引证商标四“大牛动力”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器的安装和修理、电动机修理或维护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电器的安装和修理服务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此外,因引证商标一的状态是否确定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