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生红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473609号“倾春记 PINGYIN ROS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化妆用玫瑰油”以外的商品上,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使用的“PINGYIN”文字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整体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含义。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使用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化妆用玫瑰油”以外的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且申请商标所包含的“PINGYIN”为“平阴”的拼音,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