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JOINT-STOCK COMPANY "SAINT-PETERSBURG INTERNATIONAL MERCANTILE EXCHANGE"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81469号“SPIMEX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36344号“SIM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在第36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148680号“BITME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WIPO)提出限定申请商标商品/服务项目请求,依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限定后的“保险经纪;商业经纪;不动产经纪;海关金融经纪服务;典当经纪”服务应可以被接受,请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认为,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英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6类服务上,鉴于申请人已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WIPO)提出限定申请商标商品/服务项目请求,限定后的“保险经纪;商业经纪;不动产经纪;海关金融经纪服务;典当经纪”服务不再违反《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视觉效果、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经纪、不动产经纪、海关金融经纪服务、典当经纪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资本投资、兑换货币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经纪、不动产经纪、海关金融经纪服务、典当经纪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全部复审服务和第36类其余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