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弈辰飞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立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556581号“宣合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4055557号“宣合”商标、第68910855号“宣合Xuan H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等材料。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在“鸡蛋;加工过的坚果;水果蜜饯”商品上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在“水果蜜饯;豆腐制品”商品上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经无效宣告程序在“肉;火腿;香肠;腌制肉;家禽(非活);熏肉;肉罐头”商品上被我局依法予以宣告无效,无效公告刊登在第1907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二经无效宣告程序在“肉;火腿;香肠;家禽(非活);腌制肉;肉干;熏肉;肉罐头”商品上被我局依法予以宣告无效,无效公告刊登在第1907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现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