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第壹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三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287983号“第 THE FIRSTONE HOLIDA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781785号“第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第39类“观光旅游”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已经商标撤三字(2025)第W035821号决定予以撤销并公告,但引证商标在第39类“货运; 物流运输; 运输; 汽车运输; 导航; 汽车出租; 司机服务; 停车场服务; 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服务上仍享有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的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7月6日,现处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9类“为个人和团体协调旅行安排”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9类“货运”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9类“为个人和团体协调旅行安排”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