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歌尔丹拿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前名称:丹拿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45496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复审时止,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222605号、第26220126号、第1125895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已无效。
2、至本案复审时止,申请人名称经核准变更为歌尔丹拿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