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吉艾进口分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001337号“HARVI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241519号、第60333154号、第56441333号、第38134461号、第22343631号、第66111618号、第75985336号、第4219589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产品销售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