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长市人人工艺品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宜利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387476号“HAPPYPE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182902号、第15358775号商标、第29274691号、第28292351号、第22132039号、第436756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具有显著差异,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各引证商标的权利人经营范围不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推广使用,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引证商标六处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审理中,请求暂缓审查。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中被予以维持,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摇摆木马;长毛绒玩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大积木;家养宠物玩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的使用不以权利人及其营业范围等为限,申请人所述经营范围不同等理由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