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磊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标天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646727号“SOOOCOFFE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72233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具有显著差异,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服务“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活动房屋出租,提供会议室”,申请商标在剩余服务上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活动房屋出租,提供会议室”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预订临时住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