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朱奉君
委托代理人:中企恒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027212号“小有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0614706号“有珍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主要识别部分、含义、设计理念、呼叫等方面均存在巨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小有珍”与引证商标“有珍堂”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29类“鱼制食品;肉罐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第29类“鱼制食品;水产罐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