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玉禾圆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西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423049号“语岩农夫优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33968号、第3452636号、第1341839号、第1139026号、第1145376号、第7316364号、第49033563号、第25243691号、第2524775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在整体外观、含义、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并未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在文字构成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蒸馏水(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的“啤酒;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原则,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