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易安居集成房屋河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八月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59730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4582812号“锦亦翔墙釉JINGYIXIANGQIANGYOU及图”商标、第18140892号“世绿墙板 绿及图”商标、第27189570号“EHOZO及图”商标、第269252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商标构成、含义、设计手法、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显著识别图形、引证商标四图形在整体外观、设计手法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5类“广告;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第35类“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注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