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1532883号“醉蒙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醉蒙人 81532883

阅读:78184 2025-08-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佛山市向北原创味觉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中瑞联合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532883号“醉蒙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臆造词而非固有词汇,相关公众基于日常生活经验,不会因为其带有“蒙人”一词而对指定服务的消费对象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

  申请人:佛山市向北原创味觉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中瑞联合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532883号“醉蒙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臆造词而非固有词汇,相关公众基于日常生活经验,不会因为其带有“蒙人”一词而对指定服务的消费对象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整体具有积极向上的含义,消费者根本不会将申请商标中的“蒙人”与欺骗人相结合,用作商标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包括第43类在内的不同类别已有众多含有“蒙人”二字的商标获准注册,基于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行政判决书、举证商标信息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醉蒙人”构成,其中“蒙人”具有“欺骗人、蒙骗人”等含义,还可指蒙古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餐厅;饭店”等全部复审服务上,容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对象等特点产生误认,且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2日

本文《关于第81532883号“醉蒙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醉蒙人 8153288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06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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