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爱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602599号“爱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8803396号“爱芯矿机”商标、第81992378号“爱芯健康”商标、第11579515号“爱芯云”商标、第30984017号“爱芯家”商标、第67042302号“爱芯派”商标、第9695862号“爱心衣橱WARDROBE OF LOVE及图”商标、第3722350号“爱心连接Care Linking”商标、第25425990号“爱心农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构成要素、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已注销,引证商标二的权利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二已经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注册申请,驳回通知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驳回注册申请,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爱芯”与引证商标一“爱芯矿机”、引证商标三“爱芯云”、引证商标四“爱芯家”、引证商标五“爱芯派”、引证商标六的显著识别部分“爱心衣橱”、引证商标七的显著识别部分“爱心连接”、引证商标八“爱心农场”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2类“技术研究;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八核定使用的第42类“技术研究;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八分别注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八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