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万顺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224687号“周三包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0239590号“周三包子ZhouSanBaoZ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经商标撤三字(2025)第W024549号决定撤销注册并公告。
2、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229050号“周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撤销注册并公告,引证商标二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服务”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