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强盛防水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664590号“中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531817号“中原国际陶瓷双年展 CCICB”商标、第30725128号“中原金服 ZY”商标、第33181318号“中原牧场”商标、第13538025号“中源管业”商标、第47881006号“中原牧场”商标、第67420580号“中原铁道”商标、第82142494号“中原国际”商标、第82132171号“中原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商标、第82120471号“中原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商标、第82130761号“中原国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引证商标四的商标专用期至2025年07月13日,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正处于商标续展宽展期内。引证商标七、八、九、十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七、八、九、十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故引证商标七、八、九、十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构成文字“中原”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的文字识别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用彩饰玻璃; 非金属建筑物; 混凝土用非金属模板”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的核定使用的“混凝土建筑构件;非金属广告栏;建筑玻璃”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引证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商标的复审申请已被全部驳回,故引证商标三的撤销决定结果及引证商标四是否在商标续展宽展期内进行商标续展对本案已不会发生实质性影响,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