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意高威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鼎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654537号“Eco Wa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性注册,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263025号“ecocare及图”商标、第22432316号“MEROWARE”商标、第71944026号“MEROWARE”商标、第5182606号“OSBORN ECO”商标、第7718972号“eco by Tupperware”商标、第22248238号“eco by Tupperware”商标、第51924970号“eco by Tupperware”商标、第66840405号“ECOLA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含义、读音、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大量宣传推广,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处于驳回复审中;引证商标五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决定在牙签盒; 瓷、赤陶或玻璃艺术品; 祭祀容器; 饮水槽; 室内水族池; 捕蝇器(诱捕器或掸帚)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引证商标六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决定在瓷器装饰品; 肥皂盒; 熏香炉; 牙签盒; 鸟笼; 室内水族池; 捕虫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上述决定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八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厨房用具;清扫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八核定使用的厨房用具;清洁用扫帚;方糖钳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鉴于引证商标三目前权利状态尚未明确,但对本案结果并无影响,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问题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