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水形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472410号“涮其自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申请商标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使用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构成文字中所包含的“自然”,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另,申请商标系对成语“顺其自然”的不规范使用,易使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对成语产生错误认知,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