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魏一彤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合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泉州市百维美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丰泽区新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572136号“百维美 BWM”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27689号决定,于2024年08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用以证明其在2021年01月12日至2024年01月11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润滑油、润滑剂、工业用油、润湿油、齿轮油商品上进行使用的证据有效,对其余商品上进行使用的证据无效,故复审商标在润滑油、润滑剂、工业用油、润湿油、齿轮油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根据申请人的了解,被申请人完全没有在中国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润滑油等商品上使用。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润滑油等商品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故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购销合同及发票;
2、产品图片。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向商标局提交的证据材料,除以下证据外,其余证据已包含于复审阶段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中:
3、购销合同及发票。
我局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送达申请人质证。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的并不是本案复审商标,或复审商标出现的位置,不构成商标性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存在不合常理的地方或逻辑矛盾,不能证明交易已实际履行。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在质证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名下第21368075号“百维美”注册商标档案;
2、《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部分产品分类查询页。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3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在润滑油等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后经异议,于2017年8月28日获准注册。
2、本案复审商品为润滑油、润滑剂、工业用油、润湿油、齿轮油商品。
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显示,被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内,向石狮市同信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泉州市盛源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分别销售了润滑剂、工业用油等商品,并有相应的发票加以佐证。合同的左上角显示的商标为“百维美 BWM”和图形,虽该商标标识与本案复审商标稍有差异,但其显著识别文字与复审商标均“百维美BWM”,结合证据2的产品图片,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其在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润滑油、工业用油商品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由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润滑剂、润湿油、齿轮油商品与润滑油、工业用油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密切的联系,故复审商标在润滑油、工业用油商品上的使用可以视为复审商标在润滑剂、润湿油、齿轮油商品的使用。综合上述情况,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