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无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灿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785118号“NEVER END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857379号“RZBC及图”商标、第15900412号“金禾集团RZBC及图”商标、第12809500号“海汇集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注册使用在第35类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一般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货物展出”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