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林承进
委托代理人:贵州律肯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820493号“KFM.CA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033664号“KFC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我局予以无效宣告,该无效宣告裁定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