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西云冈纸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知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785139号“云朵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050329号“云朵季 YUNDUOJ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以及第63899106号“云朵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均不应是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障碍,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在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转让给申请人的转让申请已被不予核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汉字与引证商标一、二中的汉字相同,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消毒湿巾与纸巾等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