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志学
委托代理人:达隆知识产权服务(河北)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000026号“V3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在我局审理期间,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014039号商标经核准已转让予本案申请人,故两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8日
申请人:李志学
委托代理人:达隆知识产权服务(河北)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000026号“V3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在我局审理期间,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014039号商标经核准已转让予本案申请人,故两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