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弗德莱博(马鞍山)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弗德莱博(马鞍山)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1期《商标公告》第65485585号“MOODLE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OODLES”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备办宴席;咖啡馆;餐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0162108号“MONALISA”、第21418743号“蒙娜丽莎MONALISA及图”、第47056275号“MONALISA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饭店;旅游房屋出租”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异议人主张对其注册并使用在第19类“瓷砖”商品上的“蒙娜丽莎MONALISA及图”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整体外观存在一定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485585号“MOODLES”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