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天雨智能灭火装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610708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62978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计算机编程;计算机系统设计;软件运营服务(SaaS);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的服务为“工业品外观设计;车辆性能检测;质量控制”。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出租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