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紫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9029622号“TC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2264884号、第74717880号、第75187361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诸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二、三的注册申请被驳回,现在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英文“TCL”与引证商标一、三显著识别英文“TCI”、引证商标二“TGL”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的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