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如新企业集团产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伟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377136号“MYND360”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46570号、第31189391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分别刊登在第1913期、第1909期《商标公告》上,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931493号、第68930792号、第68929533号、第68927936号、第67825626号、第67815724号、第67820413号、第10830577号、第9701087号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