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刀雄锋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知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232754号“SERENDIPIT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379218号、第46274835号、国际注册第1477982号、国际注册第1473760号、第24134706号、第65866151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近似商标。诸引证商标已共存。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SERENDIPITY”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的独立识别英文“SERENDIPITY”、“Serendipity”字母构成相同,故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平面美术设计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平面美术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具有知名度等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