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唤趣广告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991132号“星韵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6007636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8日
申请人:上海唤趣广告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991132号“星韵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6007636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