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8993677号“疯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疯筐 78993677

阅读:127677 2025-03-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王铁艳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立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993677号“疯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所原创,申请商标的注册丝毫不会对社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经申请人查询,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使用,…

  申请人:王铁艳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立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993677号“疯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所原创,申请商标的注册丝毫不会对社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经申请人查询,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具体信息查询单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20日

本文《关于第78993677号“疯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疯筐 7899367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0406.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