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8381962号“全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全员 78381962

阅读:155942 2025-03-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乔吉拉德(北京)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省智程知识产权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381962号“全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698096号“全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

  申请人:乔吉拉德(北京)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省智程知识产权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381962号“全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698096号“全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待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不仅具有独特的视觉和听觉识别性,还蕴含着积极向上的含义和价值,符合商标法对于商标注册的要求。经查,类似本案性质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由日常用语构成,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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