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叶丽娟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速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354566号“五岳稀珍WU YUE XI ZH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64517号、第14564924号、第22641870号、第35183042号、第57105874号、第78332192号、第22885789号、第4848904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六尚未注册成功,请求等待权利状态稳定。类似情况的商标已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具有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八在汉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前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杀菌剂、医用营养食物、蜂蜜、牙科和牙科技术用复合材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