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黟县浩浩豆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上标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607889号“宏村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082979号、第7507013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一、二均已被驳回,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已注册“宏村及图”商标。申请商标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检测报告、发票、商标注册及续展证明、产品包装印刷单据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决定在全部商品上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决定在干食用菌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在豆腐制品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前述决定尚未生效,前述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若并存使用于豆腐制品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