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聿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迈迅知识产权代理(保定)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051231号“SEAWORL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85987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类似情况的商标已并存。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已形成对应关系。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英文部分字母构成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非金属建筑材料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前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