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建樑
委托代理人:标知行(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170867号“Maixilai Pia Bimh che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513523号、第21220672号、第74170034号、第18803540号、第3094900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区不同。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核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 ,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的使用不以权利人住所地为限,地域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