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29959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0244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301707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564220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32446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392854号“CAMEILCROW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经我局核准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故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与申请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第559511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经我局核准予以注销,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