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信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湘潭鸿毅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029065号“湖南信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SINOPIGMENT & ENAMEL CHEMICALS LT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9366802号“诺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且经使用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申请商标未产生不良影响,不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不被获准注册将给申请人造成影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工商档案、商标档案、公司照片、荣誉及资质证书、公司网站资料、相关宣传资料、媒体报道、产品照片、相关销售资料、参展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制技术陶瓷用合成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前述非类似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尖晶石(氧化物矿石)”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诺信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英文部分“SINOPIGMENT & ENAMEL CHEMICALS LTD”(“SINO”有“中国的”含义,“PIGMENT”有“色素”的含义,“ENAMEL”有“搪瓷”的含义,“CHEMICALS”有“化学品”的含义,“LTD”有“有限责任公司”的含义)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容易使公众对指定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所包含的文字“SINO”有“中国的”的含义,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标志。申请商标属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