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潘迅
委托代理人:新疆中新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065026号“新葡王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89351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经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驳回注册申请,该决定书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第62888880号“POWER ST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相比较,其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市场上共存,一般应不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第33类米酒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