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受让人:蔚来汽车科技(安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107343号“NI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325353号“NI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撤销复审程序中经我局作出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鉴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在先权利障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纸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