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高健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鑫汇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708032号“故乡阿妈 阿 GU XIANG AM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63710356号“故乡妈妈”商标、第71743043号“故乡阿姨”商标、第19618362号“阿口”商标、第17511971号“天龙阿凡提 阿 TIANLONG AFANTY及图”商标、第74234872号“阿 TEA”商标、第78261120号“阿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显著性、识别性,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引证商标三、四已共存。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信息查询资料、广告牌、产品及包装袋图片、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五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六“阿口”、“天龙阿凡提 阿 TIANLONG AFANTY及图”、“阿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服务来源,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六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服务;人事管理咨询;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前述非类似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广告”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文字“故乡妈妈”、“故乡阿姨”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服务;人事管理咨询;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