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理想汽车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北京车和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060315号“理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审理期间,经我局核准,申请商标由原申请人转让予北京理想汽车有限公司,即现申请人。
经复审查明:1.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247833号、第11576037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分别刊登在第1869期、第1833期《商标公告》上,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2. 至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01197号、第3761858号、第7921199号、第3568764号经撤销复审程序已被撤销注册,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分别刊登在第1870期、第1909期、第1903期、第1921期《商标公告》上,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3.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092075号、第51201962号、第54271296号商标的注册经无效宣告程序予以无效宣告。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分别刊登在第1856期、第1901期《商标公告》上,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335094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