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四川九道芯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时空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天保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9748107号“傅玖氏功夫肩颈”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W037458号决定,于2024年06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在2020年10月13日至2023年10月1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商标授权书;2、品牌合作协议、品牌特许经营加盟合同;3、部分发票;4、美容院门店照片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非复审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申请人与被授权人企业工商信息;2、关于第35类服务商标申请注册与使用的指引。
申请人在的主要质证意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9年7月18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4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3日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对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证据1仅能证明被授权人为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人。证据2-4均未涉及复审服务,不足以证明被授权人向他人提供了与复审服务相关的服务。综上,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