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丁宜平
委托代理人:四川鱼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758022号“牛小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495808号、第77571610号、第7861968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现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认定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三现仍为有效在先申请或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并存,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虽引证商标一、二、三现权利状态不稳定,但并不影响本案结论。
“牛小二”为退役军人事务部主办的中华英烈网烈士英名录记载的烈士姓名。申请商标将“牛小二”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