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全民认证科技(杭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权唐(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4月03日对第18542306号“全民游戏助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构成汉字为“全民游戏助手”,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缺乏显著性,不能起到商标的识别作用。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被不予核准注册或予以无效宣告。因此,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二)、(三)项、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争议商标并非日常用语。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均核准注册。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档案、百度百科搜索截图等。
申请人质证的理由基本含于无效宣告申请理由中。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2月0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05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7年05月20日。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前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
争议商标“全民游戏助手”使用在核定的“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上,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不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争议商标“全民游戏助手”为日常用语,缺乏显著性,不能起到商标的识别作用。本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显示“全民游戏助手”商标的使用情形,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经使用取得显著性,故争议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