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文峰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橙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9781637号“宏速钻HONGSUZ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3816611号、第77083717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19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宏速钻”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汉字“宏速”文字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小五金器具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小五金器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9日